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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2003年版)

2007-04-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一、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和服务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领事保护和领事服务?

   领事保护是指当本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

   领事服务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本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接受国内的本国公民提供涉及国际旅行证件、公证、认证等事宜的服务。

   2、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

   3、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被偷或被抢后怎么办?

   请您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必要时还应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我们提请您注意:买卖、转让、伪变造、故意损毁中国护照是违法行为,将可能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4、当持有效签证在目的地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该国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有关入出境或过境的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也可要求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并视情反映请求人的要求,或进行必要的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您日后投诉之用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5、如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如何处理?

   如您在境外遇到交通或工伤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您的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您可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您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您已投保)争取赔偿。

   6、如家人在境外死亡,如何处理?

   (1)您可通过领事官员或亲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遗物(遗嘱)情况,并从当地有关部门获得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您应聘请律师,密切跟踪庭审情况,同时可请领事官员关注案件,旁听庭审。如您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您可请律师协助上诉,同时也可通过领事官员向当地有关部门转达您的意见。

   (3)您可要求前往当地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但一切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及交通费)须自理,赴有关国家的签证须自行办理。

   (4)如您不能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可委托在当地的亲友代办遗体火化、骨灰和遗物送回等事宜。如当地法律法规定允许,亦可委托领事官员代为处理后事,但您应事先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7、如家人在境外失踪或遭绑架,如何求助?

   应尽速通知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根据您的要求,领事官员将请求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8、如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如何处理?

   您如果是由国内单位派出的,首先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派出单位,由单位出面协商解决;如系个人受雇的,应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的法律诉讼提供适当的协助。

   9、在居住国被羁押或监禁期间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或处罚、量刑过重,当事人享有有哪些权利?

   您有权要求会见中国使、领馆领事官员,向其反映情况,并提出进行交涉的请求。

   10、如财产遭盗窃、抢劫或他人强占,如何寻求帮助?

   您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缉拿罪犯。如有必要也可将有关情况通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请求协助。

   11、如何继承境外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您应首先了解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领事官员可向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如您想获得全面详细的法律信息,应向当地律师了解,领事官员可协助推荐当地律师。

   (2)您可亲自到遗产所在地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律师、亲友代为办理。

   (3)办理继承手续前,您应根据要求在国内办妥有关公证文件,如:继承人出生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所办各种公证文件均需附上使用国接受的外文译文,并在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后,将上述资料交给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取得遗产后,您通常应向受托人或律师支付一定的费用。

   12、非法进入或滞留他国,无有效证件,也无经济来源,要回国手续如何办理?

   您应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如实报告本人真实、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出境或滞留经过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您的身份,且您的家属已垫付您的回国费用,领事官员方可为您颁发回国旅行证件。

   13、如所在国发生政治动乱、军事冲突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和进行自我保护?

   (1)您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最新的有关信息。

   (2)您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您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领馆办理。

   (4)您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主要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当您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犯,当您与他人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或涉入刑事案件,并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协助包括向您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对您如何在当地进行法律诉讼予以一般性指导;应您要求,向您推荐当地律师、翻译,以帮助您进行诉讼;视情旁听法庭审理。

   ●如您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时,使、领馆可根据您的要求,对您进行探视。

   ●如您遭遇意外,使、领馆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您的亲属,也可对您或家属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争取赔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当驻在国发生诸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驻在国发生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领馆将在必要时协助您撤离危险地区。

   ★上述协助包括为您办妥必要的旅行证件;尽可能为您安排撤离交通工具。

   ●当您遇到困难以致生计出现问题时,使、领馆应您本人要求,与您的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如您的亲友在国外失踪或久无音讯,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协助您寻亲。您须向使、领馆提供被寻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样貌特征及在国外工作、学习、居住或逗留期间的相关线索),以利寻找。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个人资料等项办理加注,其他任何机构无权代办上述业务。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不能为您申办所在国签证和当地居留证。

   ●不能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工作许可证。

   ●不能干预法庭的审判程序,不能超越所在国法律和法规袒护您的违法行为。

   ●不能仲裁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出具任何带有仲裁性质的函件。

   ●不能替您出面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不能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能为您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能将您留宿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不能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四、正确认识领事保护

   1、当您要求领事保护时需承担哪些义务?

   当您要求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您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虚假陈述会给领事官员帮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带来困难,而且将导致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对领事保护应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

   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本国公民可以到本国使、领馆寻求帮助,但不能无理取闹,扰乱使、领馆正常秩序,甚至围攻使、领馆,对领事官员进行恐吓,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国内和国际有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使、领馆馆舍及外交、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使、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领馆安宁或有损使、领馆尊严的行为。

   误区二:领事保护是万能的。

   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际上是依据国际法准则、国际惯例等督促接受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处理;其次,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外交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外交行为。

   五、帮助您自己

   ●出国前应预作准备,包括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车、船)票,办理各类必要的保险,了解目的地国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法律法规及我驻该国使、领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若目的地国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则应了解我有关代管馆的地址与联系电话。您可向居住地所在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公安部门或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咨询该国情况,您还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找相关信息(网址:www.mfa.gov.cn/)。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等出入境。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不宜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抵达目的地国后,如您非属临时访问者,则应及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便万一发生意外事件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及时与您及家人取得联系。

   ●了解驻在国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当局求助。

   ●注意保管护照、重要文件、钱物及贵重物品等,最好将它们与其他行李分别搁放,以免被偷、被抢或遗失。将您的护照、签证、身份证复印备份,并将复印件连同几张护照相片与证件原件分开携带,以备急需。

   ●事先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随身携带接种证明(黄皮本)。

   ●目前,有些国家在机场加大了对入境旅客携带药物的检查。如您旅行时需携带个人用药,应注意适量,并备齐英文说明书(包括药品成分)、医生处方和购药发票,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不突出自己;出门随身少带摄像机、录音机等,尤其是夜间出外,以免被劫;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参与街上和公共汽车上别人的争吵;自己的汽车上不要在明处放贵重物品,如车胎被扎,下车修车时一定要先锁好车门;不要在黑暗处打车;在家里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让小孩告诉陌生人父母不在家;不要让陌生人搭乘你的车,不要和陌生人一起行走;在街上拣到东西要交警察处理,以防被敲诈、陷害;不要在黑市上换汇;文件、钱包、护照要分开放,不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建议安装防盗门、报警器;如警察检查你的护照等证件,你可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注意事项

   ●驻外使、领馆根据规定对部分领事服务项目收取规费,并如数上缴国库。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解释。
 
  
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组织参加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通知
 
潍外经贸外经字(2008)第12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属开发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
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四届,已成为我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第五届博览会将于2008年10月22—25日在南宁市举办。根据省外经贸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潍坊经济发展需要,现将我市参加此次博览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参会、参展。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我市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参会参展,积极吸引东盟来潍投资,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与东盟各国开展经贸合作。
二、加强对拟参会参展企业项目的前期洽谈与调度。各单位的招商引资、外贸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等项目,应提前与客户洽谈交流,确保取得实效,且提报1—2个项目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潍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三、加强对参展参会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将其联系方式及省厅参会通知中上报内容要求于6月30日前报市外经贸局。
联系人 :
1、对外经济合作项目。
外经科:王泽昊   电话:8255605  传真:8268279
境外科:王光琛     电话:8210656  传真:8268279
2、对外贸易参展摊位申请。
外贸科:于文伟   电话:8266183  传真:8266193
3、招商引资项目。
招商科:陈伟东   电话:8241155  传真:8266702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组织参加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通知

 鲁外经贸亚二字〔2008〕474号

各市外经贸局,有关园区、企业:
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四届,成为我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第五届博览会将于2008年10月22-25日在南宁市举办。为巩固前四届参会成果,提高经贸成效,现就我省参加此次博览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好此次博览会的重要意义。东盟是我省重要经贸合作伙伴。随着我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降税进程不断深入,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步入新时期。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顺利实施,为全面建成自贸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也为我省实施“提升东盟”战略提供了机遇。
博览会是国家层面的一个国际性盛会,得到了中国政府和东盟10国工商界的大力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对办好博览会极为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明确指示:要办好这个博览会,要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各市一定要充分认识办好博览会的重要意义,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充分利用博览会交流平台作用,引导本地企业积极参加博览会,扩大交流,提升我省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水平。
二、认真组织企业和项目参展参会。第五届博览会,分为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农村适用技术、“魅力之城”四大板块。各单位要结合《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参会公告》(请登陆www.caexpo.org查询)的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筛选项目,积极参会。
(一)商品贸易展。积极组织与东盟各国具有贸易往来的重点企业和在东盟国家具有优势的品牌商品参展。参展商品分为机械设备、电子电器和建筑材料三大类别,主要包括:商用车、工程及建筑机械、食品及包装机械、电力设备及其它机械;电子信息设备及家用电器;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铺装材料、门窗幕墙及化学建材等。具体事宜请与贸发处联系。
(二)招商引资。对本地企业对东盟投资合作情况进行调度了解,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利用外资等重点领域,选择推荐10-20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的项目对外推荐。并组织2-3个有合作意向的项目到会深入洽谈。具体事宜与亚洲二处联系。
(三)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调度了解本地企业对东盟国家投资和工程承包在谈和有合作意向和需求的项目,组织相应企业参加博览会(每市1-2家)。有意向参展企业请填写“国际经济合作”展区的报名表(请登陆www.chinca.org下载)。具体事宜与外经处、境外处和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联系。
三、做好参会参展各项准备工作。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博览会这个平台,各市外经贸局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有关企业、园区,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拟推介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要认真筛选,及时提报,以便及早对接,请于6月30日前反馈,贸易参展于7月25日前反馈。
联系人:
贸发处:李复生,电话:0531-89013469,传真:89013615
外经处:杨欣波,电话:89013337,传真:89013625
境外处:冯建军,电话:89013512,传真:89013627
亚洲二处:石启东,电话:89013450,传真:89013777,
附件:1、贸易参展具体事项
2、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贸易参展报名表
3、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贸易参展人员报名表
4、开展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重点领域一览表
 

 

附件1

 贸易参展具体事项

1、参展企业报名。报名参展的企业,要认真填写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报名表(附后),各市主管部门将参展报名表汇总后,于725前报省外经贸厅贸发处。
2、参展费用。根据大会秘书处规定,7月底之前报名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优惠价8000元人民币;室内净地800元人民币/平方米;室外净地400元人民币/平方米,净地36平方米起租。参展企业另行承担展位特装所需的电费、安装费、展具费、清洁费等费用。
3、人员费用。每个标准展位限报3名参展人员(人员报名表附后)。人员报名表随同企业参展报名表一并上报。我厅负责统一安排我省企业参展人员的住宿,每名参展人员在南宁期间(1020-26日)的住宿费(含早餐)、交通费共计2200元,其他费用由参展人员自理。
4、其他事项。参展人员须提供2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并注明企业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
ssq1201@126.com。参展展位费、人员费请汇款至:山东正和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泉城支行,账号:418102104418091001
附件2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贸易参展报名表

 

公司名称

中文:

英文:

公司类型

生产商 □经销商 □批发商 □零售商 □进出口商  □其他          

地址

中文:

英文:

   

 

进出口企业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联系人

           □先生  □女士                                  

   

 

   

 

   

 

电子信箱

 

   

 

主要展品

 

请在下列专题中选择填写贵公司所申请的展位规格和数量,并选择展示商品所属类别:

商品贸易专题

展位数:     个,或净地:     平方米。

汽车及配件   □工程机械 □纺织机械 □电力设备 □港口机械 

食品和包装机械

通讯产品     □数码产品 □网络设备 □家用电器 □计算机及周边设备

室内装饰材料卫生洁具 □铺装材料 □化工涂料 

农药         □农膜      □种子      □化肥

 

 

注:1.请用正楷填写。以上各项均需填写清晰、完整                     参展单位签字盖章

2.填写内容将录入博览会会刊中。如需更改,需重新填写       

3.报名截止日期:2008725                             

4.此表不作为参展确认凭证。企业参展确认资格以中国东盟   

博览会秘书处正式盖章的<展位确认合同>为准                  日期          


附件3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贸易参展报名表

 

企业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备注

 

 

 

 

 

 

 

 

 

 

 

 

 

 

 

 

 

 

 

 

 

                                 企业盖章                          


附件4

 

开展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重点领域一览表

 

为便于企业开展与东盟的投资及承包劳务合作,根据有关材料,整理了开展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供参考。

 


   领域